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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金龙刑事团队辩护合同诈骗案再获无罪判决

时间:2019/1/30 18:00:18 浏览:3477次

 

2018年9月30日上午,在国庆假日到来的前一天,因合同诈骗罪被关押三年四个月零十天的Y先生,在金龙刑事团队的有力辩护下,终获无罪判决,恢复自由!

2015年5月20日,Y先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异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21个月的漫长诉讼,Y先生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Y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金龙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金龙刑事团队接受指派作为Y先生的辩护人。经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Y先生,金龙刑事团队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Y先生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理据不足,在金龙刑事团队的积极辩护下,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具有黄金地质从业经验的Y先生介绍Z先生购买山东省YL公司所有的XL金矿。经查明该矿2006年釆矿权证内载可开釆金属储量为1.159吨该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11年11月24日到期,因原尾矿库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再办理许可证需要重新选址建尾矿库。该矿自2009年9月至案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也没有进行选址建矿工作。但Y先生Z先生介绍XL金矿可开采金属储量为5-6吨,金品位6-7克,隐瞒了该矿安全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选址建尾矿库的事实,并通过发送虚假的XL金矿的文件资料支持自己的说法。YL公司负责人与Z先生会面后,均向Z先生介绍XL金矿的可开采储量是5-6吨,也没有提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及需要建尾矿库的相关情况。至此Z先生听信该矿具有很的投资价值,有可釆性的说法,于2013年3月12日,由Y先生代理Z先生Y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金矿转让价款为3800万元2013年320日,Y先生与YL公司负责人办理XL金矿的工商变更登记Z先生补签认可该合同的约定事项,并分别于2013年3月205月172014年1028日向YL公司账户上汇款共计3300万元。YL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以佣金名义向Y先生个人账户转账100万元,剩余3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余款500万元因Z先生发现被骗报案未继续支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先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龙刑事团队作为Y先生的辩护人出席了法庭,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向法庭提出:

一、Y先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XL金矿客观真实且具有可转让性,YL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股权转让价格综合了多方面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Y先生的行为足以证实其认为金矿可投资的事实,Y先生目的是促成交易并通过交易行为获益,其没有非法占有Z先生财物的故意。

二、Y先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使用以占有财物为目的的欺诈手段,修改文件系用于欺骗Z先生签订合同证据不足。矿山的储量5-6吨客观真实(合同签订前,即2013年2月28日,Y先生转发给Z先生4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均反应XL金矿的开采深度为439米至320米、全区金属资源储量为5934千克,准采标高内为1159千克、准采标高外为4775千克),介绍方式符合交易习惯,不存在虚构和隐瞒。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系客观情况,Y先生在合同签订前己告知,且后续投资与股权收购无关,XL金矿公司曾向安监局报送过金矿安全设施设计,只要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即可申领新的安全许可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建设金矿安全设施所需投资巨大。

三、为促成合同签订和履行发生的大于客观事实的传不属于合同诈骗的虛构范畴。

综上,Y先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更欺骗Z先生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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